工作条例
今天是2024年10月12日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病理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病理专业委员会工作,促进行业和协会发展,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正式批准成立“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病理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Committee of Pathology Industry”,英文缩写为CCPI),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病理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服从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领导,遵守《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在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委会宗旨:规范、服务、创新、发展。
第四条 本专委会目标:赋能学科建设,助力企业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专委会将联合有志于从事病理诊断的各类机构、单位和专家、学者以及行业专业人士,共同推动中国病理诊断事业的发展,并推进中国精准医疗工作进程,提高人民整体疾病诊断质量和健康水平。专委会将主要围绕病理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行业相关政策规范;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病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对行业发展亟待规范和明确的有关问题开展调研,形成意见和建议,为政府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
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质量规范的制定、修改、宣传和推广行业资质管理工作;

  • (一)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其他任务;
  • (二)经总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进行行业内科技成果及产品的鉴定、推广工作,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协助会员依法申请专利,为会员争取相关科研支持,从而推动病理产学研结合、相关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推进行业关键技术标准化和规范化进程;
  • (三)吸纳不同领域优秀人才,构建特色专业学组和多元化的行业学术交流平台,推进专委会在行业交流、国际交流、人才推荐等各项管理工作,促进学科发展、技术进步和应用创新;
  • (四)组建全国病理室间质评工作组,特别强调免疫组化、原位杂交和细胞病理等方面的室间质评和技术工作组,建立统一的质量控制体系,出台相应的规范指南,推进病理行业技术进步、标准化和质量控制;
  • (五)加强专委会基础信息建设工作,建立专委会信息发布平台,加大支持专委会资源网络建设,构建人才等资源信息库,搭建资源网络和共享数据平台,为学科相关科研和项目合作提供数据支持;
  • (六)积极开展病理医技培训、继续教育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奖励优秀的病理行业工作者、单位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等,提高病理学工作者的整体水平,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 (七)提供发展病理产业相关的政策、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的指导、咨询和信息服务;
  • (八)通过各种展览展示、组织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活动等方式,深化病理产业的研究、发展思路,拓宽行业发展的宽度和内涵;
  • (九)积极参与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病理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经总会授权,本专委会代表总会发展会员,会员构成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1.企业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病理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承认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秘书处批准,在工作业务上接受专委会指导,积极参加专委会的活动,按时交纳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费,即可成为本专委会企业会员。

2.个人会员

本专委会欢迎所有志于从事病理事业的专家或学者加入专委会,经本人申请,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专委会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拥护总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总会和参加专委会工作的意愿;
(三)在病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委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专委会有关行业信息等相关免费服务;
(四)优先、优惠获得专委会相关有偿服务;
(五)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依法进行生产或经营;
(二)遵守总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条例;
(三)执行专委会决议;
(四)维护专委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五)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专委会反映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否则专委会可通过媒体通告。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总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总会和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专委会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专委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或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聘请顾问、专家,决定增补委员;
(二)制定、修改、通过专委会工作条例,审查会员提案;
(三)确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工作任务;
(四)审议通过专委会年度经费预算,向会员代表作财务报告;
(五)领导专委会开展工作;
(六)讨论和决定专委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召开临时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职责:
(一)研究召开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事宜;
(二)检查、落实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三)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管理专委会开展活动;
(五)制定、完善专委会各项管理制度;
(六)筹划经费的其它来源;
(七)完成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病理行业中有一定影响,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秘书长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为重要文件签署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委托,常务委员会同意,报总会审查批准后,可以由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副主任委员、常委委员、秘书长,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病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按照专委会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起草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二)负责组织和筹备年度工作会议及专项活动;
(三)负责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及其它事宜;
(四)协调专委会开展各项工作;
(五)负责建设与维护专委会宣传网络/微信/通讯;
(六)承担专委会内外联络工作;
(七)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热心病理事业的团体与个人的赞助或资助;
(三)在批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组织学术活动;编辑出版研究成果、期刊资料;秘书处的日常开支。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秘书处挂靠单位要对常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会员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委员会及其会员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经费资助。会员要及时向本单位汇报专委会工作,积极主动争取单位对病理事业的支持。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专委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中未提及的其它事项,原则上按照《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专委会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