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病理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病理专业委员会工作,促进行业和协会发展,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正式批准成立“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病理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Committee of Pathology Industry”,英文缩写为CCPI),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病理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服从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领导,遵守《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在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加强“行业自训、行业自律”等工作,为广大病理工作者服务,逐渐成为推动病理事业发展的基地,加速我国病理学诊断水平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促进我国病理行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专委会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专委会将联合有志于从事病理诊断的各类机构、单位和专家、学者以及行业专业人士,共同推动中国病理诊断事业的发展,并推进中国精准医疗工作进程,提高人民整体疾病诊断质量和健康水平。专委会将主要围绕病理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经总会授权,本专委会代表总会发展会员,会员构成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团体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病理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承认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总会批准,在工作业务上接受专委会指导,积极参加专委会的活动,按时交纳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费,即可成为本专委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
本专委会欢迎所有志于从事病理事业的专家或学者加入专委会,经本人申请,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专委会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拥护总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总会和参加专委会工作的意愿;
(三)在病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
(二)经总会批准和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委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专委会有关行业信息等相关免费服务;
(四)优先、优惠获得专委会相关有偿服务;
(五)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依法进行生产或经营;
(二)遵守总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条例;
(三)执行专委会决议;
(四)维护专委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五)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专委会反映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否则专委会可通过媒体通告。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总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总会和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专委会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专委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或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聘请顾问、专家,决定增补委员;
(二)制定、修改、通过专委会工作条例,审查会员提案;
(三)确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工作任务;
(四)审议通过专委会年度经费预算,向会员代表作财务报告;
(五)领导专委会开展工作;
(六)讨论和决定专委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召开临时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职责:
1.研究召开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事宜;
2.检查、落实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3.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协调、管理专委会开展活动;
5.制定、完善专委会各项管理制度;
6.筹划经费的其它来源;
7.完成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病理行业中有一定影响,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为重要文件签署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委托,常务委员会同意,报总会审查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常务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病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友谊医院。
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的主要职权是:
1.按照专委会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起草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2.负责组织和筹备年度工作会议及专项活动;
3.负责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及其它事宜;
4.协调专委会开展各项工作;
5.负责建设与维护专委会宣传网络/微信/通讯;
6.承担专委会内外联络工作;
7.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组织学术活动;奖励、表彰活动;编辑出版研究成果、期刊资料;秘书处的日常开支。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秘书处挂靠单位要对常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会员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委员会及其会员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经费资助。会员要及时向本单位汇报专委会工作,积极主动争取单位对病理事业的支持。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专委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中未提及的其它事项,原则上按照《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专委会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